《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加强隐患治理 推进船与桥和谐共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地实施,近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集团发布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简称《方案》),部署开展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杨华雄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方案》进行了深度解读。
科学谋划 分四阶段落实五项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近年来,一些桥梁与船舶不匹配的安全风险凸显,例如早期建设的一些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较小、防撞标准相对较低,个别桥梁未按要求设置防撞设施,部分桥区导助航和警示标志不够完善,部分船舶船员驾引操作能力不高等。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国家重要运输通道节点的安全畅通运行,需进行系统整治。
今年4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按照行动计划要求,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制定了《方案》。《方案》提出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责任落实;二是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三是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四是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五是建立长效机制。治理行动的时间安排为2020年12月至2022年年底,分动员部署、隐患排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四阶段。
聚焦重点 全面覆盖跨内河等级航道各类桥梁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有各类跨越等级航道桥梁约1.7万余座。其中,各类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桥梁2500余座,包括公路桥梁2100余座、铁路桥梁约210座、城市桥梁60余座、管道等其他桥梁130余座。
杨华雄表示,考虑到内河高等级航道以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为主,一旦发生船桥碰撞事故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方案》重点明确了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桥梁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要求,跨越其他等级内河航道的桥梁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并如期完成。
各负其责 自查与综合评估相结合
按照“谁的桥梁谁负责”原则,《方案》要求公路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结合危旧公路桥梁改造统筹实施;铁路桥梁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结合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属地政府协调明确,由其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
“因桥施策是此次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的重要特点。”杨华雄表示,《方案》以科学评估为基础,对每座桥提出自查与综合评估相结合。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先开展自查,并结合航道、海事部门的意见,找出风险隐患并进行治理;对存在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的桥梁,要进一步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按照《方案》附件《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要点》进行。
坚持综合施策、预防第一,《方案》提出以问题为导向,多措并举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桥梁抗船舶碰撞性能不足的,应优先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桥梁等方式提升抗撞性能,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并加强现场监管等措施。杨华雄解释道:“主要是考虑一些老旧桥梁建设时防撞标准相对偏低或运行寿命有限,且目前不具备拆除、加固改造的条件,需要从预防入手,加强主动预警和现场监管。”《方案》对今后遏制增量也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