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国铁集团办公厅关于印发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与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交办水〔2020〕69号,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今年4月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将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跨越航道桥梁是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水路等交通运输通道的咽喉节点,由于部分早期建设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较小、防撞标准较低、个别桥梁未按要求设置防撞设施、船舶大型化发展等原因,近年来一些桥梁与船舶不匹配的安全风险凸显,多次发生船舶碰撞桥梁的事故,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交通运输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保障桥梁和船的安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联合印发《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五部分和三个附件。
  (一)整治目标。《方案》提出,按照“各负其责、科学评估、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的原则,全面排查和治理船舶碰撞桥梁安全隐患,通过三年行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高航道通航保障服务水平,规范桥区水域船舶通航秩序,提升桥梁防撞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运行的跨越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各类桥梁;跨越其他等级内河航道的桥梁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并如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共五项。
  一是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责任落实。
  二是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三是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四是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
  (四)时间安排。2020年12月至2022年底,分动员部署、隐患排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4个阶段。
  (五)有关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资金保障和做好其他等级内河航道桥梁隐患治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
  为规范和方便工作开展,编制了《内河高等级航道清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要点》,作为附件。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健全体系,压实责任。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涉及铁路、公路、航道、海事、城市、管道等多部门和单位,主体多元。为此,《方案》按分类管理原则,从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责任落实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界定了各方责任,进一步夯实了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体系。《方案》还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积极向属地政府报告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行动有关工作,推动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二)分类治理,统筹推进。
  《方案》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开展桥区水域航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局要组织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开展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其中,公路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结合危旧公路桥梁改造统筹实施;铁路桥梁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结合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城市、管道等其他桥梁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属地政府协调明确,由其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开展。
  (三)全面自查,精准评估。
  针对桥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提出了自查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因桥施策。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先开展自查,并结合航道、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找出风险隐患并进行治理;对存在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区段通航代表船型要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撞设施、抗撞性能不足等问题的桥梁,要进一步开展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按照《方案》附件《桥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要点》《桥梁通航安全风险及抗撞性能综合评估要点》进行。
  (四)强化预防,综合施策。
  考虑到桥梁情况各不相同,《方案》坚持预防第一,以问题为导向,多措并举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桥梁抗船舶碰撞性能不足的,应优先采取设置防撞设施、加固或改造桥梁等方式提升抗撞性能,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采取加装主动预警装置并加强现场管理等措施。这主要是因为一些老旧桥梁建设时防撞标准相对偏低或运行寿命有限,且目前还不具备拆除、加固改造的条件,需要从预防入手,加强主动预警和现场管理。
  (五)建立长效机制。
  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本着既要解决存量问题、又要遏制增量的目的,《方案》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行政区内跨航道桥梁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风险机制,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化解的常态化、长效化。为进一步遏制增量,《方案》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桥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严把审核审批关,并有序引导船舶大型化发展。